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不错 拆迁征收法律知识集:土地征收(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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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如何处理冒名领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答:《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问题二:是否可以将同一项目进行拆分,分几批申报征地手续?答:不可以拆分审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一条:(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问题三:出嫁妇女,户口未迁出是否有权分得土地补偿费?答:有权分得余地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未迁出户口,且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的,依法享有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 问题四:承包土地后承包户有个别或者多数人口到设区的市落户的,土地被征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吗?答:人口未全部迁出的一般都可以获得补偿,需视情况而定。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全家人迁入设区的市并落户的,村集体才能收回原承包地。换言之,只要一家人有一个人不属于设区的市的户籍的,都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但是,户籍已迁入设区的市的原承包人是否有权获得承包费,要是情况而定:一是村集体制定分配方案的,能否获得征地补偿取决于方案的规定;二是村集体未制定分配方案,征收补偿直接发给土地被征收农户的,可以基于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主张分配。
问题五:父母已经死亡,他们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了,作为子女有权要求土地征收补偿费吗?答:如果父母死亡后承包地被征收,原则上不能享有,如果死亡前承包地被征收,所得征地补偿费视为遗产,可以继承,故而有权要求分割。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的,由其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因此如果未参与父母承包土地,或者虽然参与父母承包土地,但在土地被征收时,不再与父母同户,或者已另行承包土地的,不能以继承为由请求分割父母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
问题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内容是什么?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七)方案拟定单位和公告发布单位。
问题七:土地补偿如何分配?答:土地补偿是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时的一项补偿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 问题八:征地补偿款应归谁所有?答: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款、青苗补偿款、其他土地附作物补偿款等。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①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②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③不需要统一安排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问题九: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答:农村土地征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1)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转用审批。 (3)征地公告。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经过上述程序后,建设项目才能开工进行。
问题十:谁有权批准征收农村土地?答:在我国有权批准征收农村土地的只有两级主体,即国务院和省级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进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期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